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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 一、审批项目 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二、审批机关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以下公司的变更登记: (1)市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 (2)市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投资设立的法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集团母公司(住所在浦东新区的集团母公司可以在浦东新区分局登记); (4)股份有限公司; (5)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 (6)军队、武警部队、政法系统保留企业; (7)银行(分行以上); (8)证券公司(分公司以上)、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9)上海化工区公司; (10)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上海”的公司; (11)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的公司。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负责本区县以下公司的变更登记: (1)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三、申请条件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名称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 2、住所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营业执照。 4、注册资本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关于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 以股权出资的, 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1)公司营业执照。 5、实收资本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实收资本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营业执照。 6、经营范围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 7、公司类型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验资报告;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 8、营业期限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 9、出资时间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时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 10、出资方式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 以股权出资的, 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方式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 11、股东或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7)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 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第5项材料; (9)营业执照。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原外资注册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现场领取或者从上海工商网站下载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格; 2、申请人向工商机关现场提交公司变更登记所需的全套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3、工商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属于简易登记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工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申请人于10日内到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变更登记;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属于简易登记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企业注销 一、审批项目 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二、审批机关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以下公司的注销登记: (1)市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 (2)市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投资设立的法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集团母公司(住所在浦东新区的集团母公司可以在浦东新区分局登记); (4)股份有限公司; (5)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 (6)军队、武警部队、政法系统保留企业; (7)银行(分行以上); (8)证券公司(分公司以上)、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9)上海化工区公司; (10)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上海”的公司; (11)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的公司。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负责本区县以下公司的注销登记: (1)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三、申请条件 依法成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公司营业执照。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现场领取或者从上海工商网站下载公司注销登记申请表格; 2、申请人向工商机关现场提交公司注销登记所需的全套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3、工商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4、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发给申请人注销通知书。 六、审批时限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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